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馬嘴上的自由國家


摘要:圖博人士加入靜坐比較危險?

行集會遊行法第9條規定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但不申請就違法嗎?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違反第9條所規定的義務時,法律效果為第25條「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同時第26條也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也就是說,主管機關對於未申請的集會遊行擁有裁量權,當集會遊行已經明顯嚴重侵害到「其他法益」時,主管機關就可以逕行認定集會遊行為違法行為,在實務上來說,也就是可以開始舉牌警告。


源自: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_2006.html

至12月10日為止,警方依事實認定野草莓運動在自由廣場的靜坐尚未嚴重侵害他人法益或公眾秩序,因此裁量上不認定野草莓的在自由廣場的靜坐為違法行為,不舉牌警告也不命令解散,因此野草莓運動並非違法的集會。這樣的裁量,正如馬英九總統當年在臺北市長任內對於紅衫軍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不命令解散,以及今年對於泰北孤軍後裔爭取國民資格未申請集會遊行仍不命令解散,是一樣的裁量權行使,我們認為這樣的裁量是合乎公共秩序及基本人權之間利益權衡的。

但是,就在在臺圖博人進入自由廣場開始以和平靜坐的方式向政府陳情之後,在12月11日凌晨三、四點左右,警方卻直接認定在自由廣場的集會已經有「嚴重侵害其他法益的情形」,因此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命令解散,並用強制力驅離。我們不禁懷疑,多了幾個人靜坐,就代表已經有「嚴重侵害其他法益的情形」?廣場上的所有人都是和平理性的集會者,並不會去侵害他人;而廣場本身則因有公共論壇(public forum)的性質,本來就理所當然的是公民們表達對公共事務關心的集結之處,所以集會對於公共秩序也不造成危害。

依照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國家原本應該擔任「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的角色,在今天卻成為了「為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不應提供任何適當集會場所,並應掃除任何和平集會、遊行之可能」的角色。試問,圖博人的加入,到底多帶來哪些「他人法益及公共秩序的危害」?主管機關這麼做,對得起我們的共同信仰「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指出「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的普世價值,野草莓和圖博人士和平集會卻被強制驅離,這樣違反世界人權概念的舉動,對照馬英九總統之言「臺灣是集會遊行最自由的國家」,豈不自打嘴巴?

基本上他們並不是我國國民 基本上不受憲法保護 還有我看新聞他們的訴求不是修改集會遊行法 所以基本上人家又不是支持你們的不要把你們的訴求扯上去 -.- 所謂的危害 "怕有人會毆打他們也算吧" 警察也有義務交由負責單位處理
人權宣言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有沒有犯法就要問中國那邊了 相信你們也知道問了也是白問 請你們協助她們處理他們的訴求 不要用來當版面好嗎
連這種手段也在用 ..............

還有集會遊行法又復活了不是出殯了嗎??既然你們引用了 那相關法條就應該配合喔 而且你們現在 又在自由廣場好好的沒事阿
法裡不外乎人情 你不給我人情 那就沒辦法照規矩來吧 ^.<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苦民所苦...... 他們不是民,不是所, 他們是苦。 和你、我、他一樣, 有菩薩也難救之苦。 有菩薩也難救之苦時, 不能找菩薩──中國不要菩薩, 不能找總統──親中國的總統, 只能找人。 神做不到的,人做。 這個世界一直是這樣活下來的。 是人嘛?是人,只是沒良心。 講理嗎?講理,只是沒良心。 民間的話一點沒錯── 仙丹難救沒良心。 好諷刺 蒙藏委員會立在那邊 也沒有要照顧藏人的意思 (證明這早是虛設的單位) 其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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