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 星期五

臺灣司法已死亡


政治迫害 蘇治芬無罪

法可以檢驗民進黨,但要符合公平、程序正義以及不能侵犯人權。雲林縣長蘇治芬遭檢方不經傳訊約談,就逕行拘提的行為,已經引起社會大眾的質疑。

報載,檢方指出受於廠商、被告羈押期限已屆,且證據十分確鑿,認為蘇縣長涉案情節重大,迫於時間壓力,才逕行拘提。還提出適法性絕對沒問題,來加以穩住自己陣腳。

但 是,首先這件事情是否合於程序正義,社會大眾就需要司法單位說清楚講明白。蘇治芬縣長已經接到限制出境通知,表示檢方已經通知會有動作,加上行政單位以公 文書保存相關案件,何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之情事發生。檢方可以依正常程序,傳訊約談,何需「不傳即拘」?是不是印證檢方「時間壓力說」呢?

其次,不傳即拘的動作已曝露檢方違反人權的疑慮。程序正義的瑕疵、檢方不傳就拘提、限於時間壓力說等,就是違反人權的表徵。其背後的態度是司法單位逕自為押而押與長期漠視人權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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